1、利用收购股权的比较优势
收购资产、债权、债务等“打包”后对应的股权,收购方可免缴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从避税的角度来看,股权收购相对于资产收购具有明显四方面免税优势:一是目标公司税收优惠延续;二是没有流转税税负;三是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损带来的所得税减免;四是税务程序较为简单。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而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也就是说,以股票形式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并购方可得到暂不缴付所得税的好处。同时,由于股权收购不涉及流转税,所以收购方有效避免了资产收购中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标的公司将资产、债权和债务整体“打包”出售,佳木斯工程造价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增税。合理规避增值税的政策支撑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合理规避土增税的政策支持为财税[2015]5号文。
2、利用标的公司的纳税差异
并购方可选择能享受到标的注册地的税收优惠优势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另外,并购方尝试引入外资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该点亦可参考上述常见合理避税情形第1、2点。
3、并购股权比例的设计
(1)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但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仍要符合85%比例要求。因此,并购方可依据上述两项股权收购的比例要求,争取标的公司纳入“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而实现标的所得税的递延。
(2)引入“过桥资金”降低并购方二次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税基。如果标的是房地产企业,其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而账面的“原值”过小。这会给并购方进行并购后的股权再转让带来高昂的所得税税负,甚至可能迫使并购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并购方可在收购发生之前对标的公司注入“过桥资金”,后通过“变债权为股权”的形式进行收购,从而缩小并购方二次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税基(公允价值-股权“原值”)。
企业日常经营中,除了维持原有的经营局面外,还会进行一系列的投资活动,例如现金直接投资、厂房设备投资、技术投资等。大型企业还涉及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投资,每种类别的投资所涉及的税种均不同,佳木斯工程造价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对这些投资做出相应的税务筹划,具体从四个方面来实施。
一,选择投资地区及行业。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所适用的税率都不相同,例如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而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对应不同级别核算不同税率;对于高新技术行业来说,国家为了鼓励行业发展,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则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我国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还享受地区优惠政策。
二,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我国现阶段组织形式很多,具特色的则是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国家规定总分公司增值税的缴纳方式是分别核算,企业所得税则在总公司汇算清缴。而母子公司则不同,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需要独立核算,企业可以通过顺流、逆流交易来实现合理避税。
三,选择企业及产品类别。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农业及高新企业发展,企业可以将经营范围偏向于这些行业,而企业购入的一些国内不能满足的设备,则可以享受国家免除关税及增值税的优惠。第四,选择适合的投资时间。我国在企业投资时间和期限上,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这是国家对产业发展的扶持,着力于加大企业的长期投资,企业在投资时间的选择上要将可享受的税收优惠考虑清楚。